兵役宣導1020626_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作業說明
一、依教育部102年6月25日臺教學(六)字第1020094992號函轉內政部102年6月 19日內授役甄字第1020831313號函辦理。 二、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說明如下: (一)繼續受理因宗教、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 以專長、志工、一般資格申請服一般替代役暫緩辦理。 (二)役期: 1、宗教因素:常備役體位者為4個月又5天,替代役體位者為4個月。 2、家庭因素:4個月。 (三)分發服勤作業: 1、宗教因素:仍依現行規定,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 2、家庭因素:仍依現行規定,以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四)完成警察人員養成教育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畢業後,維持 依現行規定接受基礎訓練後以替代役備役列管之作業方式。 (五)有關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役期折抵部分,其所受全民國防教育 軍事訓練課程,最多得折減役期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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