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金申請期限自113年9月11日至113年10月11日截止。
※【一學年僅補助一次】,採【上學期申請,下學期扣減學雜費】
※上學期學校承辦收取申請書及相關證件,教育部查核通過,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扣減學雜費。
※弱勢助學補助與【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或【政府其他部會或機構之助學措施】互斥,不得重複申請。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己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補助金額
家庭年所得 |
每年補助金額-學生及學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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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距 |
公私立大專校院學士班 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學生 |
碩博士及其他學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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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 |
私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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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萬以下 |
20,000 |
16,500 |
35,000 |
超過30萬~40萬以下 |
12,500 |
2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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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40萬~50萬以下 |
10,000 |
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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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50萬~60萬以下 |
7,500 |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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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0萬~70萬以下 |
5,00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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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70萬~90萬以下 |
15,000 |
無 |
無 |
註:私立學校採公立學校收費者,每學年補助金額比照公立學校。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
(一)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備註(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 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7 款對象,不得申請)
(二)家庭經濟條件及申請條件無下列情事之一
1.家庭年所得:院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逾90萬元,碩博士逾70萬。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三) 前目家庭年所得(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利息及不動產總額,應計列人口 之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 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 。
B.己成年: 與其父母或未成年時之法定監護人合計。
(2)學生己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備註: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 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
二、補助範圍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 4 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 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 額。
→應備資料
一、申請書
(一)請至線上系統申請列印正修首頁→左下方公開資訊→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填寫個人資料→列印申請表並用印
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不可省略記事欄位)
(一)未婚學生:學生與父親、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
(二)已婚學生:學生與配偶(如在不同戶籍地請分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