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統登錄時間:112年9月12日(二)至 112年10月12日(四)止。
(二)申請表和戶籍本請務必於112年10月15日(日)前繳回至進修部學務組
(圖書科技大學樓1樓15-0101辦公室)申請程序方算完成,逾期將不予受理。
(三)弱勢學生助學金每學年僅於第一學期申請,資格符合者助學金於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中扣除,扣除學雜費後之餘額依規定退費。
(四)預計於下學期復學的同學請於本學期申請弱勢助學,下學期無法補申請。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學士後多元專長培力課程、研究所在職專班及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3項第7款對象),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始可提出申請。
1.家庭年所得低於90萬元(學士班及專科班,含二專及五專後二年):家庭年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111年度)
綜合所得稅家戶綜合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2萬元(家戶年利息所得),指最近一次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家戶利息所得總額。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由學校審核認定)。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未超過650萬元(不動產價值,依計畫每年送請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核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價值為準)。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二)所謂家庭之應計列人口:
1.學生未婚者:A.未成年:與其法定監護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 :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4.有關所得查調,即使家長離異應該都要列計所得,除非有特殊狀況(例如家長一方已改嫁(娶)、因家暴離異……等等),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免予合計。(祖父母和兄弟姊妹不列入計算)
(一) 本項補助範圍包括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且下學期未復學者,不予核發;學生因休學未完成上學期學業,但於下學期復學且完成 學業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 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 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 1/2 補助金額。
4.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 1/2 補助金 額。
(一)申請書:請登錄「正修訊息網」由左邊選項進入「學務資訊」→「弱勢助學申請系統」→「助學金」,
進入線上申請系統填寫完整資料後並列印出A4規格申請表。
(二)112年6月1日以後所申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謄本內含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已婚學生需另附配偶資料,配偶死亡者請附除戶資料(謄本內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前項(一)至(二)項資料準備齊全後繳交至進修部學務組(圖書科技大樓1樓)辦理(逾期或資料繳交不齊全者,視同放棄申請本項助學金)。
(一)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劃之助學金。
(二)學生在上學期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本項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