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 的
為鼓勵家境清寒及弱勢學生奮發向上及對遭遇重大變故,經濟有特殊困難 之學生,予以適時適當之救助,使其能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教育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台(八七)技(三)字八七一○七六三五號函訂定本辦法。
急難及重大災害救助金
(一)申請資格
(1) 急難救助金:
凡本校學生或其直系血親遭變故(如疾病、車禍等)致死亡、或身體重傷、重病等重大事故者。
(2) 重大災害救助金:
凡本校學生之家庭遭遇意外災害,致財務嚴重損失者(如房屋倒毀、田地流失等)。
(3) 有特殊情況,經救助金專案小組審核通過後呈請校長核准者。
(二)補助金額:
凡符合資格審核通過學生每名將分別酌予補助適當金額,且本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之增減,得 視年度預算由獎助學金管理審核委員會調整。
(三)申請手續
(1)急難救助金
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附學生本人及導師訪視之相關證明文件或醫院診斷書或戶籍所在地 村里長證明文件。
(2)重大災害救助金
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附相關機關證明文件(如消防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等)。
(四)申請日期
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學務處課外組、進修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提出申請。
第七條 本辦法中各項救助金之金額,得視年度預算而定。
第八條 本辦法中各項救助金之審查,係先由學生事務處(進修部學務組、進修院校學務組)初審,再經救助金專案小組複審通過後決定之,必要時呈請校長核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