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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雜費減免

 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雜費減免開始申請如下

減免網址:學雜費減免系統

截止時間:113年2月29日(四) 

 完成線上申請的同學請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檢附證明文件為申請表所列之證明)和減免申請表(線上填寫學雜費申請表後下載列印)至進修部學務組辦理。  

上線填寫後須列印並檢附證明文件才算完成申請。

※申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身分減免同學,請附113年度證明文件。

※如同學有換科系的需求,因各科系學雜費金額不同,請完成換系之後再申請學雜費減免,以保障同學權益。

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就學減免流程: 正修-->訊息網-->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申請表單填寫後列印-->申請表/相關證明文件-->學務組

 

       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  

減免身分

 辦理佐證資料 減免金額

   軍公教遺族子女

 ( 全、半公費 )

  • 撫恤令正本 ( 查驗完畢後歸還 )
  • 撫恤令影本二份
  • 申請表二份(一式二份,學生須蓋章)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二份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  註: 第二次減免後,恤內期間內每學期由學校主動辦理       

     

 

 

全公費

學雜費+書籍費1,500+制服費1,000+(主食費728*6)+(副食費2,800*6(核銷時退費)

●主、副食費畢業班第二學期發給五個月;其餘發給六個月


半公費

學雜費50%+書籍費750+制服費500+(主食費364*6)+(副食費1,400*6)](註冊時減免)

●主、副食費畢業班第二學期發給五個月;其餘發給六個月

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

  • 撫恤令正本 ( 查驗完畢後歸還 )
  • 撫恤令影本二份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 第一次申辦申請表二份(學生須蓋章)、第二次後申辦至線上系統申請               

依教育部訂標準減免

   現役軍人子女
  • 眷補證及軍人身份證正本 ( 查驗完畢後歸還 )
  • 眷補證及軍人身份證影本各一份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謄本內需有學生本人、父母親及配偶,不同戶籍者請分開申請)
  • 申請表一份(立切結書人簽名或蓋章)

依規定減免學費 ( 或學分費 ) 的百分之二十一

原住民學生
  • 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或名簿影本一份或族籍證明
  • 申請表一份(立切結書人簽名或蓋章) 

*大學部每一學分費金額減免90%及保險費全免

*工學院最高34,500元

*生活創意院最高30,500元

*管理學院最高減免30,200元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子女

  • 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 查驗完畢後歸還 )
  • 殘障手冊影本一份(正反面分開印)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謄本內需有學生本人、父母親及配偶,不同戶籍者請分開申請)
  • 申請表一份 (立切結書人簽名或蓋章) 

*重度學雜費全免

*中度減免學雜費 70%

*輕度減免學雜費 40%
學習(情緒)障礙、身體病弱學生
  •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鑑輔會核發之證明(學習、身體病弱學生須繳)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謄本內需有學生本人、父母親及配偶,不同戶籍者請分開申請)
  • 申請表一份 (立切結書人簽名或蓋章)
比照輕度身障學生減免學雜費40%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 113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證明上須載有學生姓名
  • 申請表一份 (立切結書人簽名或蓋章) 

*低收入戶學雜費全免

*中低收入戶減免學雜費60%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  113年度鄉、鎮、市、區公所所開立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減免60% 

注意事項: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需低於二百二十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 所得查核標準為 】: 
一 、學生未婚者:查核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之家庭所得總額 。 
二 、學生已婚者:查核學生本人與配偶及(持有身障身分,父親或母親者一人)合計之家庭所得總額 。 
*家庭中如具國民中、小學、幼稚園或托兒所教職員、軍人身分者 ,應檢附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最近一年度薪資所得證明,以供查驗。

  • 家長現任公職者須檢附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證明。

  • 減免身份為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殘障手冊鑑定日期須在有效期限內。
  •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 【 研究所在職專班 】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
  • 已辦理學雜費減免者不得重復申領與減免學雜費相當性質之其他政府就學補助。
  • 學生 轉學 、 休學 、 退學 、 開除學籍者 ,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不予追繳。 重讀 、 復學 或 再行入學 時 , 修學 、 退學前 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 , 不 得重複減免。 
    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或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 不 得重復減免。
  • 如有下列情事之之一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已減免者 ,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一 、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 

二 、重復申領 。 

三 、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 

四 、 冒名頂替。 

五 、 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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