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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貸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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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格✿

貸款資格A:為家庭年所得新台幣114萬元以下,在學期間至畢業後一年免利息。審核資格以前一年綜合所得稅學生本人、父母親三人所得合併計算;若學生已婚,則僅查調查其配偶之所得。

貸款資格B:為家庭年所得新台幣114萬元~薪台幣120萬元,自貸款開始利息自付一半。審核資格以前一年綜合所得稅學生本人、父母親三人所得合併計算;若學生已婚,則僅查調查其配偶之所得。

貸款資格C:若家庭年所得超過新台幣120萬元,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大專院校以上,自貸款開始利息自付,仍可貸款,但利息自付。

 

✿保證人資格✿

申貸學生未成年者

• 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如更換保人,應訂定增補借據。

申貸學生成年者

• 可由父母其中一人或配偶擔任保人,如另覓其他成年保人,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如更換保人,應訂定增補借據。

 

貸款手續

對保時間:

上學期為每年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下學期為每年一月十五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說明:

• 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貸款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或保證人攜帶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含學生本人、父母或監護人、配偶及保證人;如戶籍不同,需分別檢附) 、印章、身份證、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單)及註冊繳費通知書,於對保時間內,前往台灣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對保手續。註冊時持銀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書 第二聯或撥款通知書( 學校收執聯)與戶籍謄本於規定時間內向學校辦理註冊。並將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三聯妥為保管,以便第二次以後辦理時確認該教育階段已簽約。

•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生攜帶身份證、印章、借款人與保證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註冊單、前一次辦理就貸之就學貸款申請書第三聯,由學生本人親送到台灣銀行任何一家分行蓋章取得撥款通知書二、三聯即可,不必再辦理對保手續。

 

✿償還規定✿

• 畢業、休退學或服完兵役後一年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償還貸款本金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償還期限,利息自付。

• 畢業後繼續升學者或服役者,請至台灣銀行辦理展期。

• 出國留學、定居者須一次還清。

 

✿附註✿

✩ 當學期於銀行撥款日前辦理休、退學離校同學,因就學貸款的目的在協助學生就學,如學生因休、退學而無就學事實,則需取消就學貸款並補繳學雜費

當學期於銀行撥款日後辦理休、退學離校同學,如因休、退學可退還學雜費者,其所退之學雜費金額將由校方直接退還台灣銀行償還部分貸款。

➤每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者:

由法定代理人一人或適當之成年人一人陪同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手續: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一式三聯

☑學生本人及保證人身分證、印章

☑學雜費繳費單(請勿先行繳費)

☑手續費 100 元

☑申貸日前 3 個月內戶籍謄本 2份(一份銀行、一份學校留存)

➤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者:

如連帶保證人不變,由學生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至臺灣銀行各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一式三聯

☑學生本人身分證、印章

☑學雜費繳費單(請勿先行繳費)

☑手續費 100 元

✩ 若第二次以上辦理就學貸款則不須繳交戶籍謄本

(但若保證人變更或父母親離異及戶籍資料有更動者,仍須繳交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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